国内公务接待审核要点及开支标准
一、国内公务接待审核要点
审核要点 | 具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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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 | 1. 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业务合作等公务活动。
2. 校内各单位内部或校内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不在此范畴。 |
审批要求 | 1. 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承办的接待,由接待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 院系及其他单位承办的接待,由接待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
严禁开支的范围 | 1.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活动接待范围。
2.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 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风景名胜区活动。 4.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5.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6.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7. 不得提供香烟和酒精饮料(含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 |
支付方式要求 | 该项经济业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应采用校内转账、银行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
注意事项 | 1. 凡未按要求附明细菜单,或明细菜单中含有酒精饮料,或发票票面/校内转账金额超过规定接待标准的,当次接待餐费全部不予报销。
※注:横向科研项目接待餐费可予报销标准额度部分,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公务接待费的,附属医院人员可以作为接待对象;使用其他经费列支公务接待费的,附属医院人员不可以作为接待对象。 3. 重点发展项目(-12开头)及纵向科研项目均不得开支接待餐费。 |
二、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
费用类别 | 开支标准及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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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交通费 |
1. 原则上回其所在单位报销,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住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
2. 确因工作需要报销交通费的,标准按照《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中大财务〔2024〕3号)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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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1. 原则上回其所在单位报销,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住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
2. 确因工作需要由我方承担住宿费的,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招待所。 3.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1)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2)接待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3)接待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可以安排标准间。 4. 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得额外配发饰品和洗漱用品。 5.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中大财务〔2024〕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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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餐费 (含接待对象和陪餐人员) | 次数要求 | 单次公务接待限安排一次接待餐。 |
金额标准 | 1.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接待餐费标准≤260元/人·天,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2. 使用其他经费的,接待餐费标准≤150元/人·天,超过标准的当次接待餐费全部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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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数 | 1.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陪餐人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2. 使用其他经费的,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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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接待 | 1. 使用横向经费报销,餐费金额超标的,应核减金额=票面金额-用餐人数×接待餐费标准。
2. 使用其他经费报销,餐费金额或接待人数超标的,当次接待餐费全部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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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地点 | 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 | |
市内交通费 | 1. 凭票据实报销。
2. 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