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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审核要点及开支标准

一、国内公务接待审核要点

审核要点 具体说明
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 1. 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业务合作等公务活动。
2. 校内各单位内部或校内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不在此范畴。
审批要求 1. 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承办的接待,由接待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 院系及其他单位承办的接待,由接待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严禁开支的范围 1.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活动接待范围。
2.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 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风景名胜区活动。
4.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5.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6.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7. 不得提供香烟和酒精饮料(含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
支付方式要求 该项经济业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应采用校内转账、银行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注意事项 1. 凡未按要求附明细菜单,或明细菜单中含有酒精饮料,或发票票面/校内转账金额超过规定接待标准的,当次接待餐费全部不予报销。
※注:横向科研项目接待餐费可予报销标准额度部分,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公务接待费的,附属医院人员可以作为接待对象;使用其他经费列支公务接待费的,附属医院人员不可以作为接待对象。
3. 重点发展项目(-12开头)及纵向科研项目均不得开支接待餐费。

二、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

费用类别 开支标准及要求
往返交通费 1. 原则上回其所在单位报销,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住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
2. 确因工作需要报销交通费的,标准按照《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中大财务〔2024〕3号)相关规定执行。
住宿费 1. 原则上回其所在单位报销,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住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
2. 确因工作需要由我方承担住宿费的,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招待所。
3.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1)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2)接待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3)接待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可以安排标准间。
4. 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得额外配发饰品和洗漱用品。
5.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中大财务〔2024〕3号)执行。
接待餐费 (含接待对象和陪餐人员) 次数要求 单次公务接待限安排一次接待餐。
金额标准 1.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接待餐费标准≤260元/人·天,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2. 使用其他经费的,接待餐费标准≤150元/人·天,超过标准的当次接待餐费全部不予报销。
陪餐人数 1.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陪餐人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2. 使用其他经费的,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超标准接待 1. 使用横向经费报销,餐费金额超标的,应核减金额=票面金额-用餐人数×接待餐费标准。
2. 使用其他经费报销,餐费金额或接待人数超标的,当次接待餐费全部不予报销。
用餐地点 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
市内交通费 1. 凭票据实报销。
2. 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